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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来喽!快来看~

2018-01-31 浙江农业

       为进一步激发农业(林业、渔业,下同)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经省政府同意,日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局、省科技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意见》(浙农科发〔2018〕3 号 ,以下简称《意见》)

       这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精神的具体举措。


下面,小编为你拎重点~

《意见》适用范围

      《意见》主要适用农业科技人员,具体包括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其他农业技术人员三类。其中:


       农业科研人员指省内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在编在岗的科技人员;


       农技推广人员指省内农业、林业、渔业农技推广机构在编在岗的技术人员;


       其他农业技术人员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各类新型主体中的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农业的大学毕业生。

《意见》主要内容

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1.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岗手续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13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办理离岗手续及相关事宜。

2.明确离岗人员社会保险交费渠道

       不同于《办法》规定,《意见》明确“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这主要是为了减轻离岗人员的负担。

3.明确离岗期限

       《办法》规定“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同意,双方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考虑到种子种苗行业研发、推广、应用具有周期长、环节多的特殊性,《意见》规定,“针对种子种苗行业,若确有特殊需要,在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续签期限,可突破6年的限制”。

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在岗开展增值服务

4.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

      主要指农技推广人员根据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要求,通过合同等形式,围绕产前、产中、产后进行的单项或综合性技术服务。

5.明确增值服务的程序

       即个人提出申请—单位(部门)审核批准—签订三方协议—进行公示—报上级部门备案。特别是规定增值服务收益的个人所得部分不得高于其单位工资总额的50%,个人须如实将增值服务收入报单位备案。

6.规范增值服务行为

       即增值服务人员不得泄露本单位(部门)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部门)合法权益;所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内设机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到企业开展增值服务,或利用职务便利给予企业项目支持并获取收益。

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7.下放农业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强调了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对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8.明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

       对“农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指出“成果转化完成单位在确认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应合理计算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成本”,充分考虑到推进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的权益。

9.明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比例

       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给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承担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同时规定,农业科技人员享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10.规范农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行为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股权奖励。明确指出获奖人在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1.规范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行为

       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的党政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还对其他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12.规范专利转化实施行为

       对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所拥有专利转化作出了详细规定。特别指出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所拥有的专利,在专利授权后超过1年未实施,且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签订实施专利协议的,发明人(设计人)可实施该项专利,所得收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

13.明确技术活动收入的奖励分配政策

       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检测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活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还对其他相关事项作了规定。

鼓励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14.组织对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审

       通过改革现有职称评审制度,将参评主体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的技术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农创客等拓展,实行分类评价。

15.鼓励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开展服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获得职称的其他技术人员面向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聘为技术指导员,制定服务计划,明确服务任务,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把获得职称的其他技术人员作为主持人,加大农业类项目扶持力度。把获得职称的其他技术人员,作为农业类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奖项评审的专家组成员,切实发挥其作用。

16.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农业企业,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农业企业工作给予就业补贴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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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原文可戳文章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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